一、 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二、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发证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