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13 号 )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号 )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 的免征增值税。”对该政策的理解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该文件所指的主体首先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不具备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即使月销售额没有超过 10 万元,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 [2018]33 号公告的最新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文件中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并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在 2019 年 2 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价款 103000 元,我们需要将含税价款转换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为 103000/(1+3%)=100000( 元 ),可见 2 月份增值税可以免征。
第三,可以采用按季申报的税务处理。如某一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 102000 元,2 月不含税销售额为 105000,元 3 月不含税销售额为 92000 元,如果按月申报纳税,则应交的增值税为 (102000+105000)*3% = 6210( 元 ),如果按季申报纳税则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