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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这是因为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后,还没有实现销售,不可能根据实际销售收入征税;如果以到岸价格为课税对象,就会使进1:1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不一致,从而使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低于国内生产的同科-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因此,应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内容。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可使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一致,税负基本平衡,从而有利于防止盲目进口,保护国内经济的发展。 
  (三)税率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规定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5.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目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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