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这是因为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后,还没有实现销售,不可能根据实际销售收入征税;如果以到岸价格为课税对象,就会使进1:1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不一致,从而使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低于国内生产的同科-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因此,应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内容。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可使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一致,税负基本平衡,从而有利于防止盲目进口,保护国内经济的发展。
(三)税率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规定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5.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目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